1.旅游者在行程开
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约定由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,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:
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,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%;
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,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%;
行程开始前6日至41日,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%;
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,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%;
行程开始当日,按方旅游费用总额的70%。
2.在行程中解除合司的,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:70%的旅游费用+(30%的旅游费用÷旅游天数X已经出游的天数)。
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,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,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。